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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庆喜

所有马氏组织成立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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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老师 于 2016-1-12 10:23 编辑

就如前面放开二胎,哪怕党已经开会,但人大在还没有通过相关法律前,提前抢生,从法律的角度还是违法。对吗?


补充:卫计委:国务院高度重视生育压力大问题,目前将长期坚持全面放开生育政策,元旦前违法出生二孩要继续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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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马家社团在现行法律层面,首先自己必须合法而且要引导广大宗亲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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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有合法的世马大会在,我们马家有世马大会这样子的平台,就已经有很多很多足够活动空间:为何明知无法注册却偏偏要热衷仓促成立备受争议的什么联谊总会呢?多中心即无中心:难道不算多此一举,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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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

上文哪怕是法律专家写的文章,也仅仅是一家之言,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对吗?

更何况此文的目的可能仅仅是想为马雄光的什么所谓世马联谊总会开脱而已。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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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发:
这样子论调是强调法治吗?还是相反?
【综上所述,即使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国际性的社会团体在我国开展活动,只要遵守国家法律,坚持所开展的活动有申请有批示,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就有利于敦亲睦族,社会和谐和弘扬中华文明,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没必要视其为非法而鞭挞,!】——请教马学贵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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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老师 于 2016-1-11 16: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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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亲好
我2年多一直在探寻的是,或者说2年多我一直没有弄明白的是:马雄光50岁退出政界宁可不当市委秘书长却热心于世马的秘书长,他图的究竟是什么?2年多马雄光的所说所为:动机、途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往往大相径庭,给人多多疑团;不理想的客观效果不得不让人倒过来猜疑他的主观动机:为什么?
期盼各位赐教,谢谢!

早上好
比如国内自发成立的社团组织必须注册方为合法,这是基本常识。马雄光自己在北京任职的某一社团为适应国内法律【世界华人华侨精英联合会更名为“华人精英联合会”暨中国分会成立大会,2015年1月28日在北京华商仰山会馆隆重召开。】这是马雄光自己写的文宣,自己经历的事。为何他自己的所谓世马联谊总会成立2年多,却一直没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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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团组织必须申报批准,但有拥趸者或粉丝却在写文章公开鼓吹:【综上所述,即使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国际性的社会团体在我国开展活动,只要遵守国家法律,坚持所开展的活动有申请有批示,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就有利于敦亲睦族,社会和谐和弘扬中华文明,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没必要视其为非法而鞭挞,!】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即使未--------------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没必要视其为非法而鞭挞,!】这是什么话?什么论调?什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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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有关宗亲看看: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消息(记者张意)1月28日,“世界华人精英联合会”更名为“华人精英联合会”暨中国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30余位来自世界各地的华人精英联合会理事成员及代表共同出席会议,该会会长、美国知名侨领管必红先生在会上宣读了“华人精英联合会公告”,宣布自即日起“世界华人精英联合会”更名为“华人精英联合会”。

  公告称:“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ites” 英文缩写:“WAOCE”,曾用中文名:“世界华人华侨精英联合会”是旅美华人管必红先生于2009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注册创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社团组织。宗旨是联合全球华人精英,团结互助,共谋发展,推动所在国和地区华人事业的进步,展示华人风采,弘扬中华文化。成立几年来,该会先后组织过数百人参与的“精英(北京)峰会”、“世界华人资本论坛”;千人参加的“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文娱晚会”和对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慈善捐赠等大型活动。吸引了数万精英人士入会,建立了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分会,产生的广泛影响,曾受到全国人大侨委会主任委员在人民大会堂的亲切接见。

公告称,“鉴于有关社团管理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及今后自身发展的需要,经我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更名为‘华人精英联合会’,更名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我会名义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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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有关社团管理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及今后自身发展的需要

“世界华人精英联合会”尚且要更名为“华人精英联合会”

为什么?

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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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谨请教马老师:
“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国际性的社会团体在我国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坚持所开展的活动有申请有批示,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有利于敦亲睦族,社会和谐和弘扬中华文明,是不合法的(违法的)”的法律条款在中国的哪部法典法规里?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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